宁乡县国土管理局于1987年5月经宁乡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1年11月,宁乡县人民政府合并地质矿产局与国土管理局组建了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目前,宁乡县国土资源系统在职干职工346人,内设12个科室,下设2个直属分局,10个二级单位和33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县政府的直属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以及对国土资源市场、测绘行业的规范和管理。
1987年以来,宁乡县国土资源工作坚持“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方针,严格执行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耕地和矿产资源,不断推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和矿产资源的合理高效开发,大力发展国土资源市场,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宁乡县1997年被评为全省和全市唯一的“土地管理‘三无’乡镇活动模范(先进)县”;1998年被评为全省首批“土地执法模范县”;2001年被评为全国“土地执法模范县”;2003年被评为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示范基地”。2004—2005年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坚持以人为本,在与时俱进中务实巧干,实现了保执法模范、保服务优质、保发展需求、保队伍平安的“四保”目标。目前,全局上下正在大兴学习之风、节约之风和诚信之风,高奏“树立节约理念,建设和谐县局”的主旋律,奋力开创国土资源管理的新局面。
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办法、规章;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执法情况,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的依法行政;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项;组织制定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划和办法。
(二)制定和贯彻全县国土资源和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发展战略。预测中长期用地需求,科学配置国土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利用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参与审核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编制申报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对规则、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计划;制定申报并落实下达各类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入选址定点工作。
(三)负责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监督检查全县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与土地矿产资源有关的各类违法案件。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整理政策。划定和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农用地用途管制;负责集约化供地,拟定、审查、呈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组织实施全县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五)负责城镇土地资产经营,建立供给引导需求和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土地供应机制,组织实施对国有土地实行收购、储备及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六)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政、地籍工作。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的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组织执行地籍管理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县国土资源调查统计、国土资源动态监测体系。
(七)负责全县土地价格管理。负责全县土地定级估价,定期组织土地级别调整;组织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对涉及政府收益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
(八)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跟踪管理;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委托经营、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工作;组织承办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的土地资产处置;主管全县土地市场;承担全县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的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使用;负责征缴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
(十)负责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及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探矿权区块复核、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出让、转让审批登记;组织实施零星分散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审定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评估结果。
(十一)负责组织全县国有农、林、牧、渔场用地使用界限的划分、落界工作。
(十二)主管全县土地、矿产资源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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